第23號
為貫徹落實黨中央(yang)國務院關于深化(hua)“放管服”改革(ge)、加快政府職能(neng)轉變(bian)的要求,現決定(ding)廢止(zhi)《煤炭經(jing)營監管辦法》(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(jia)發展和改革(ge)委員會令(ling)第13號),自公(gong)布(bu)之日起執行(xing)。
主任:何立峰
2019年3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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